守護兒童約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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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所有兒童都有受到保護的權利,免受虐待、疏忽照顧、剝削和暴力的傷害。可惜,很多時候施害者都是兒童熟悉甚至應該可以信賴的人;他們在兒
童應該感到安全的地方傷害他們。
守護兒童是每個人的責任。因此,與兒童相關的組織、機構及專業人士需要在他們的工作崗位上擔當起保護兒童的角色;並確保每人的角色和責任都可以反映在他們的內部政策和守則之中。守護兒童約章協助機構制定兒童相關工作者的行為守則,是建立守護兒童政策的第一步。希望可以得到社會各界支持,達成共識,制定行為守則保護兒童。
《守護兒童約章》
向身體虐待、性虐待、疏忽照顧和精神虐待說「不」
我們的員工和有關人士應:
- 不論兒童的年齡、性別、國籍、種族、語言、宗教、能力、殘障、健康和社經文化
背景,尊重兒童的權利和尊嚴。 - 任何時候都保持高水準的專業操守,成為兒童和青少年的正面榜樣。
- 在發現兒童或青少年受到傷害、懷疑受到傷害或者接獲有關指控時,根據既定指引作出報告及回應。
- 在兒童懷疑受到傷害的時候全面配合調查,並遵守保密原則。
我們的員工和有關人士不應:
- 打罵兒童或者對兒童構成任何身體上的傷害,包括體罰或其它傷害性的對待。
- 與18歲以下的兒童服務使用者進行任何形式的性活動或者與他們發展性/肉體上的關係(此規定不應受到香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所限)。
- 侮辱、羞辱或貶低兒童;或利用冒犯性、傷害性、帶性挑逗的用語;對兒童的文化背景帶不尊重的用語;或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精神虐待。
- 讓兒童不適當地長時間在沒有任何成人在場或監管的情況下自處,引致兒童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。
- 利用電腦、手機、照相機、影片或數碼相機或其他媒體剝削、騷擾或傷害兒童;或獲得、觀看、創造、下載或分享兒童色情物品及對兒童帶傷害性的圖像。
